2023年4月17日,江蘇省發改委印發《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光伏發電市場化并網項目配套調峰能力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
《通知》提出,新增納入實施庫的光伏發電市場化并網項目,均應采取自建、合建或購買新型儲能(包括電化學、壓縮空氣、重力儲能等)方式落實市場化并網條件。光伏發電市場化并網項目全生命周期內,均應配套相應的調峰能力。
同時,抽水蓄能不再作為配套調峰、均應采取新型儲能方式。
對于分批次并網的光伏發電市場化并網項目,應在每批次并網前,按不少于相應比例落實配套調峰能力;鼓勵已納入實施庫的項目將火電機組調峰能力變更為新型儲能。
原文如下: